(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在现当今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趋势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产生的贸易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妥善处理好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重要,于是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制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本文主要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粗浅的分析,通过分析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当贸易当事人面对在履行期满前,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根据CISG及自己所想要的结果所应采取法律救济来使自身不必等到实际违约和损害事实发生之后再采取救济,以免陷入相当被动和不利的境地,既可以防止违约事态及损失扩大化,又可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还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合同履行。
(二)文献综述
相关文献已经对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剖析及研究。杜素华(2008)独树一帜的先是从预期违约制度出现和存在的特定社会基础及理论基础进行着手,认为预期违约制度从社会基础而言,一是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二是效率原则的要求。另外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公平原则的贯彻;从理论基础上讲,是主要由以下几种学说作为支撑的:1.要约承诺理论,2.不可能履行理论,3.隐含条件理论,4.实际违约理论(美国通说),5.保护履行期待理论,6.必然违约理论。然后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特定的内涵进行剖析:其一, 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在未来将不履行义务, 而不是现实的违反义务。其二,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其三, 预期违约的救济手段是可选择的。
而其他文献大都是从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渊源入手,即来源于英国的霍切斯特诉陶尔案的判例作为开头,其后都会对预期违约进行分类,在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在公约中却是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或者说公约把默示预期违约分成这两类,即公约第71条和第72条,然后对这两类预期违约进行研究分析及比较二者的区别。
在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及分类进行最基础的剖析之后,大部分文献都会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预期违约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进行比较,并对它们之间的差异进行列举:1.预期违约的分类不同,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不同,3.判断标准不同,4.救济方法不同。而吴志忠除了举出以上差异之外,还举出了第五条;履行充分保证的合理期限规定不同。连云凯独辟蹊径地从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深入的分析,认为有三点法律价值:(1)公平,(2)效益,(3)安全。杜素华不仅分析了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还分析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这在众多文献中是比较特别的,粗浅的探询了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必然性,考虑问题角度比较不同。而郭玉萍总结了一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预期违约包括的内容,除了跟英美法相同的部分以外,还有两点,一是采取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救济方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采取中止履行合同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谢苗苗还谈到了公约中稍有些不足,例如灵活性太大,风险也相应增加了等。
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很多,也研究的比较透彻,但都只是研究预期违约制度本身,而且研究的以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居多,并且大都与不安抗辩或者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做比较,而研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则少之又少,对于这个预期违约制度对贸易当事人的影响的研究却很少,并没有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是否与设置预期违约制度的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立法初衷一致。
(三)课题内容简介以及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介绍一下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由来和分类,CISG中的预期违约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其次是通过研究预期违约的实际作用,即研究预期违约对于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来粗浅的补充一下预期违约关于这一方面研究的空白。
(四)研究思路和写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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