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及其著作权保护文献综述

 2022-08-18 14:25:34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探究——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中心的研究综述

摘要: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人工智能技术应运而生,而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必将引领新的科技浪潮。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能会井喷式发展。这对著作权法中作品要件、作者认定、成果归属等一系列理论和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开展有关研究非常必要。本文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中心,主要会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征、独创性的要件、各种保护方式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阐述,并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探讨中国国情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 生成物; 独创性;邻接权

一、文献综述

(一)主要内容综述

2017 年 5 月,微软旗下人工智能小冰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是人类史上首部人工智能灵思诗集。实际上,微软曾经把小冰创作的诗发表在在简书、豆瓣、天涯等网络平台上,注明的作者是“骆梦”、“风的指尖”、“一荷”、“微笑的白”等 27 个笔名,不过这并没有被人“识破”,读者们并不知道这些笔名背后的诗人其实并非人类。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人类的参与下人工智能辅助人类进行创作。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作品独创性的来源仍是人类。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成果的保护并不存在争议,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第二种情况是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的干预下,自主输出与人类作品类似的成果。这时,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简单等同于人类利用照相机拍摄照片、利用录影机摄像的过程。因为在这些过程中,机器的作用是辅助人类进行创作。智力成果中包含独创性的部分——场景、光线、明暗的选择等,仍然是由人类完成的。照相机、摄像机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更加高级的“画笔”功能。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人类并没有贡献出自己的智力判断,只是设计了最初的算法,后续的机器学习过程和最后的生成过程在不强加干预时是不受人类控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一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不披露制作主体的情况下已经难以和人类成果相区分,人们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的相似性,能否用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具体模式和制度安排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多围绕认定及权利归属问题展开讨论,有关权利利用等方面的涉及甚少。通过显示的数据可知,相关研究基本上集中在近几年,在知网上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为关键词,文章数量仅有38篇,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关键词,搜索后也仅有7页。围绕认定方面目前主要包括一下几种观点: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要从客观标准来判断,就认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客体,能够被授予著作权保护。2.认为在形式上已经和人类作品难以区分的前提下,还需考虑创作过程,认为其创作的过程未体现智能,不能作为作品放入著作权法中保护。3.认为独创性为人类专有,人工智能作为机器无法拥有独创性,不具备思想情感,其创作的生成物不能满足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件,无法放入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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