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生效要件
——以解释论为中心
摘要:股权变动的模式有通知对抗的意思主义、股东名册对抗的意思主义、股东名册生效的形式主义、外部登记生效与通知公司相结合等。当前我国关于股权变动的规定,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最新的最高院会议纪要中规定了股东名册生效的形式主义。
关键词:股权变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名册
一、文献综述
(一)股权的概念
关于股权的性质,根据《民法总则》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股权属于投资性权利,是独立的综合性权利。因此,股权有别于物权和债权。股权变动不可简单适用物权变动规则和债权让与规则。
关于股权的客体,方新军(2010)[1]认为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净资产。但是,该主张颇有不妥,似乎是将对象与客体相混淆。另一种观点,刘德良(2014)[2]指出权利的客体与权利的对象不同,权利的客体是特定利益,而权利的对象却是具体的外在或实在。
可见,在上述两者中,取“股权的客体是股东对公司出资以后所产生的利益”这一观点更适当。而股权的对象是该利益的载体,包括了公司的净资产以及公司中股东的身份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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