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和影视的发展,同人作品日益兴起,在中国文学领域的地位也大幅提高。所谓“人红是非多”,又加之同人作品在我国发展时间短暂,《著作权法》上亦缺少相关的健全法规,致使从前其在线下发展时隐藏的问题逐渐凸显而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键词:同人作品; 文化层累; CC协议;合理使用
一、文献综述
(一)同人作品在我国的发展
同人作品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不断繁荣发展的,在日本和美国已经形成了一种“同人文化”。而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同人”一词的出现是在《易经》的“同人卦”中的“天火同人,乾上离下。”、“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1]而现代汉语中的“同人”似源于新文化运动时期,鲁迅、周作人等曾使用“同人刊物”一词来称呼他们所创办的《语丝》周刊,其意为不依附与任何政党,言责自负,非商业性“自编自写”的刊物。这与《辞海》对其的解释是对应,即“旧时称志趣相同或共事的人为同人,亦作lsquo;同仁rsquo;。”[2]但是现代同人作品是被“粉丝经济”带动着兴起的一类新兴产业,在我国兴起不到二十年,不过同人作品的数量之多、种类之丰富却庞大的难以想象。在网络上,同人创作不断大众化、丰富化、专业化,分享与传播也越来越广泛便捷;在线下,各种同人展览不断出现,参与人数也不断增多,甚至已经变成了一种固定的活动。这样的发展热潮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对于同人作品的理论研究不足,甚至对基础的定义也存在争议,而法律也缺乏对同人作品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二)国内对于同人作品的保护研究现状
- 同人作品保护存在的主要现实问题的分析
(1)同人创作者与原权利人纠纷频发。原权利人认为同人创作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减少了原作品潜在的消费群体,影响了其相关市场,有的同人作品甚至影响了自己或作品的声誉,应该构成侵权;而同人创作者却认为自由创作是自己的权利,且没有商业目的,是合法的使用。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双方各执一词,冲突不断,且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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