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介入财产权的类型整理
摘要:现代国家是福利国家,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介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一种常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愈发遭到严重的削弱。各种形态的行政权介入造成许多公民、企业的财产权遭受侵害、经济利益蒙受巨大损失,致使社会的不稳定性加剧,公众对政府的抵触心理愈发强烈,不能到达内心信任,致使政府决定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关键词:行政权; 财产权; 特别牺牲; 侵害程度
一、文献综述
现代国家是福利国家,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介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一种常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愈发遭到严重的削弱。当今社会,地方政府以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物价控制等为理由实行强制拆除建筑物、交通管制、房屋限购限卖、尾号限行等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许多公民、企业的财产权遭受侵害、经济利益蒙受巨大损失,社会的不稳定性加剧,公众对政府的抵触心理愈发强烈,不能到达内心信任,致使政府决定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行政权介入财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可惜的是目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并不多,相关文献资料也较少,更多的是学者就某一具体事件探究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笔者私以为理论研究固然重要,但不可拘泥于众多案例中的个体对其进行分析,而应该从宏观上把握行政权介入财产权的合理性、合理性,也同时为行政权的适当介入找到法律依据,并且对其介入财产权的程度进行界定,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财产权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让我国的社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这正是笔者选择该论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的意义所在。
虽然本文旨在对行政权介入财产权的类型的整理,但其中依旧涉及部分简单的法律关系分析和简要的理论分析,所以需要拜读一些学者的文章,提取这些学者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某一行政权介入财产权的事件进行的深入研究的信息以更好地整理实践中发生的此类实践的不同类型,得以提高分类依据的准确性。
回顾中外历史,在公权力与私权的关系上,公权主体虽然多处于强势,但期间也曾经历过此消彼长的过程,西方国家对行政权介入私人财产权的态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相应的形成了三种研究模式。第一个阶段是以“控权论”为主导的时期,即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认为国家职能是有限的、消极的,行政法的主导理论是“红灯理论”,其功能被界定为以司法审查未核销的对行政权的控制,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免遭公权力的侵蚀。第二阶段是以“管理论”为主导的时期,自新政到70年代末,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主义,在制度安排上即为管理的或功能主义的行政法模式。而第三个阶段是从80年代开始的“平衡论”为主导的时代,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公法和私法走向新的融合、研究如何通过打破传统的公私法界限,缓和公权与私权的紧张对峙、平衡社会混合的多元、利益,从而创造政府和公民之间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真所谓强制性的权利不是率性而为的,他必须经过正当化才能与社会中的一般暴力区别开来。[1]
行政法既要做到能够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偶要努力做到防止公民权力的滥用或者违法行使。因为行政法的本质就是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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