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摘要:违章建筑由于其建造时的违法性导致无法进行初始登记,这只能导致违章建筑的物权变动受到影响,却不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以违章建筑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买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实际履行。在此期间违章建筑所在地区进行土地征收的,对买受人的期待可能性应当予以保护。
关键词:违章建筑; 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拆迁补偿
一、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的选题时研究对于违章建筑买受人的权益保护,在学术上,有利于完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法律规定,对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有极大帮助。
论文中所参考的文献主要分为著作,学位论文和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三大类,总计著作14本,期刊论文18篇,学位论文2篇,且大部分是来自《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对于参考文献内容的选择主要集中在民法的基本理论,对于研究对象违章建筑的界定以及相关法规和案例,我国房屋保障问题的现状,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讨论这几方面。这些文献的收集有助于从各个方面为解决违章建筑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提供理论和观点上的支撑。对于资料的收集主要集中在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这两个方面也是论文的核心内容,对违章建筑买受人的权益保护的基础在于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合同解除权则是权益保护的途径。
关于违章建筑的判定和分类的理论主要来自《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和《违法建筑处理与常见错误》,王才亮学者认为“作为社会实践以及执法活动中频繁使用的“违章建筑',按理讲应当是有出处的,然而,我翻阅了众多词典之类的工具书,尤其是如法学词典中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和文学词典中的《辞海》、《辞源》,居然没有找到“违章建筑”这个词。既然找不到“违章建筑”现成的定义,我只有望文生义,将这个词组分字探索之后再综合定义,这样做虽然绕了点弯路,但方便多了。”[1]通过《辞海》中对“违”“章”“建筑”的解释,王才亮学者得出结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将其与“违法建筑”相区分,从而得出“笼统地将违章建筑视为应无偿拆除的对象是目前引发争议的重要思想根源之一。”[2]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同时,由违章建筑的定义对违章建筑进行了粗略的分类,为解决论文所研究的问题提供了基础理论。
关于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参考的文献较多,主要为《民法物权论》、《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初探》、《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权利吗》、《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其中有关于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不同理论和观点。论文受影响最深的是《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初探》一文中的观点,“笔者认为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但它并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对这种合同并不实行国家干预,强行使其无效,而是把选择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和真正权利人,体现了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的精神,也贯彻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在违章建筑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违章建筑人补办相关手续这一特定事实,即只要在合同订立之后,违章建筑人依法补办了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手续,违章建筑也就从违法转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合同应归于无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通过补办手续这一特定事实补正合同的效力,也是权利人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追认。”[3]这种观点对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效力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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