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之法律适用
摘要:财产处理是离婚协议的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其所涉及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承担,但有时包括“赠与”财产内容。关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我国尚无明确、具体、直接的法律规定,仅在《婚姻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可以援引,但存在理解适用上的差异。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纠纷案件处理并无统一的司法判定规则。而法学理论界,围绕“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的性质和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也是仁智各见,存在广泛争议,没有统一的理论处理意见。本文从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入手,将对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屋赠与条款和对子女的房屋赠与条款的法律问题区分讨论,进而探讨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的性质及效力问题。笔者将在结合婚姻及合同理论学说的前提下,通过比较分析相关热点案例及司法实践遇到的争议问题,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此类案件具体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离婚协议; 房屋赠与条款; 法律适用; 撤销权; 违约责任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
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性质的成果研究,由于比较前沿,尚无专著对此类问题进行系统论述。我国现针对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的研究不多,主要参考的是一些法院出台的案例的汇编和法官的意见,虽然报纸期刊文章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观点各一,且并没有在同一篇文章中将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屋赠与条款、对子女的房屋赠与条款加以区分。对离婚协议中的夫妻间房屋赠与约定主要观点是,将其界定为赠与,也有认为是财产分割的,在认定为赠与项下有认为其为目的赠与、一般赠与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等,对该赠与是否能够任意撤销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不能任意撤销、可以任意撤销、有限制的允许任意撤销的。对离婚协议中的对子女房屋赠与约定主要观点有,赠与和向第三人为给付,且对该约定的条款是否能够任意撤销也有不同看法。
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的性质问题,主要分两种情况,其一为夫妻间的房屋赠与约定,对于该类约定的性质,学界观点不一。部分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赠与行是一般的赠与行为,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争议房屋在为完成登记交付前,享有任意撤销权;[1]部分学者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看作是整个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有目的的赠与合同,在离婚目的实现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任意撤销。如陈敏、杨惠玲法官在《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中认为“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2]。庄群学者在她所写的《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撤销问题及其违约责任探析》中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对身份关系有很强的依赖性,对其处理应立足整个离婚协议。[3]这两类学者都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赠与的约定,但是在能否撤销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还有部分学者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定性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也有比较折中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既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又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郝凤军在《略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中认为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应从不同情况分析,看赠与行为与身份关系是否有密切的联系。[4]
其二为对子女房屋赠与约定,对于该类约定,学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特殊的赠与,如姚玉玲在《离婚协议中涉他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中认为“将离婚协议中的涉他行为认定为赠与或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有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在法律适用上更有操作性”[5]。吴成臣法官的《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中认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不能单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6]也有学者认为是向第三人给付合同,如许莉老师在《离婚协议效力探析》中指出“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属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7]。另也有比较折中的观点,如郑荣法官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能否撤销》一文中指出能否撤销主要是看与身份关系有无联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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