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对外转让股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4:50

隐名出资人对外转让股权问题研究

摘要:隐名出资人对外转让股权问题所牵涉的关系,若以隐名出资人为定位,则包括三个方面,即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与公司其他股东间的关系、与股权受让人间的关系。文献综述首先总结了隐名投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以其股权处分效力;其次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基础分析了隐名出资人作为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列举分析了隐名出资人对外转让股权得以实现的积极条件及限制因素,内容为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权。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股权转让

一、文献综述

一、问题提出

学术讨论和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将隐名出资人直接称为隐名股东的情形。有学者提出隐名出资人在法律上并非公司的当然股东,隐名出资人要成为公司正式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经过必要程序的确认。同时隐名股东只是学理上的惯常称谓,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

新近仍有以陈群峰、李国旗、莫晓峰为代表的学者简单地将隐名出资现象定性为“公司本身存在瑕疵”,[1]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予以否认。赵旭东教授认为隐名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如作为其原因的瑕疵能够弥补,应承认其股东资格有效,如果作为其原因的瑕疵无法弥补,则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应为无效。[2]

回归隐名投资现象本身,依据《公司法解释三》以及学界通说观点,隐名投资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实际出资人隐瞒了自己作为投资人的真实身份,以他人名义进行出资,他人享有股东身份,但投资权益归属于自己。隐名出资人通常会签订隐名出资协议来约定与名义出资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实现隐名的目的。隐名出资所牵涉的关系,若以隐名出资人为定位,则包括三个方面,即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与公司(其他股东)间的关系、与公司外第三人(包括公司债权人与股权受让人)间的关系。[3]

周友苏指出名义股东与第三人则不产生直接关系,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学者张双根,他指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外第三人间的关系仅是在公司外部关系上的衍生和反射,不属于合同设计的内容,隐名出资问题的关键应回归于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间的合同,该观点支持了从隐名出资关系入手研究隐名出资人股权对外转让的思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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