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制度
摘要:2015年5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对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改动较大,其中第70条规定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增加“明显不当”这一情形,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从合法性审查扩展至部分合理性审查,但因“明显不当”判断标准不明,导致该规定适用停滞。根据第74、75条规定,“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以及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不作撤销判决而作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但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不明、“违反法定程序”涵义过大,致使撤销判决与确认判决的适用混乱。此外,撤销重做判决适用情形与重做期限模糊也导致撤销重做判决法律适用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梳理了我国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制度的立法情况,并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希望通过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制度。
关键词:行政撤销判决;明显不当;撤销重做判决;行政诉讼
一、文献综述
(一) 国内外研究成果
1.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是指被诉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全部或部分违法而被全部或部分撤销,从而消灭原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一种判决类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具有消灭性。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作为形成判决的一种类型,具有消灭原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消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原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这是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也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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