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并放大了大数据时代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包括数据信息的传播的速度及深度。在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亟待保护。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体系中并未体现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在其他基本法体系中对隐私权的提及也是寥寥几语,描述的较为模糊,同时也并未确立起明确的专门法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因而本文将借鉴国内外的学者意见及立法体系,浅论隐私权的定义及隐私权维护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维护隐私权; 大数据时代;法律体系
一、文献综述
(一)美国关于维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美国通过1965 年格鲁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和 1977年沃伦诉罗伊案在宪法意义上确立了隐私权的地位,从此将隐私权作为一个公民基本权利来考量。美国同样以宪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条款作为隐私权的法源基础,将宪法、联邦和各州的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结合起来,为个人信息隐私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从而建立了以《隐私权法》为中心的多元化信息保护。美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至少包括:1966 年的《信息自由法》;1970 年的《公正信用报告法》、1974年的《隐私权法》、1974 年《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1984年《线缆通讯政策法》、1986 年《电子通讯隐私权法》、1988 年《电脑比对隐私权保护法》、1988 年《影像隐私权保护法》、1992 年《儿童线上隐私权保护法》、1996年《通讯法》。这些法律采取依照机关或部门的不同而分散的方式立法。美国在“911”事件后,制定《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两部重要反恐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个人信息不会因泄露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也使得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力得到大大增强。然而美国维护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限制公权力机关或是以公权力机关责任义务为中心,并未对私人或企业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范。美国关于维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的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美国已建立了较为多元化的专门法,它的分散式立法较为系统全面,同时也有弊端,无法极尽列举所有侵害隐私权案件。
在建立法律体系前,若是在法律角度维护隐私权的情况下,需要明确隐私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在这个方面,美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已颇有成果,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4.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物的隐私。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7.关于性生活和其他私生活之隐私;8.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隐私;9.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 从上述美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意便可看出美国界定的隐私权范围之广,涵盖了众多生活方面的细节。笔者借鉴前述意见,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三方面:私人信息不受侵犯、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私人空间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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