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上诉权
摘要: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得到从宽后,为二次利益又提起上诉的情况。对于是否应该限制或取消被告人的上诉权,学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整理与被告人认罪认罚上诉权有关的文献,归纳学界不同观点。
关键词:认罪认罚; 上诉权;上诉不加刑
一、文献综述
- 关于被告人上诉权的争议
针对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提起上诉的情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赞成说与反对说。反对说学者认为被告人不应拥有上诉权。赞同说学者认为被告人拥有上诉权,其中又可细化分为无条件上诉权说与附条件上诉权说。
反对说的学者认为应该剥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在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施鹏鹏、张程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理逻辑及制度构建》(2017)中强调,确有必要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加以限制,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在受到胁迫,或违反真实意思做出认罪认罚决定以外,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判决一经生效则一审终审。蔡福华,范志鸿在《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的对策研究》(2020)中认为,在我国上诉不加刑限制的前提下,被告人经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又上诉,在二审程序中便不再具备从宽处罚的依据,除被告人属于非自愿认罪认罚外,原则上应一审终审,不再允许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否则将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总的来说,支持反对说的学者,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是因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而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被告人就不应再上诉。既然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被告人的上诉权就应当受到限制,这是此制度暗含的不言自明的要求。因为被告人的上诉意味着他不再满足认罪认罚中“认罚”的条件,二审出于公正的考虑,也应该撤销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效果,重新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院没有法定的抗诉理由,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法院无法主动增加被告人处罚,也就会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同时被告人“技术性”的上诉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赞同说中的无条件上诉权说认为,应该全面保留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都不应受到限制,均应贯彻两审终审。陈光中、马康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2016)一文中指出:司法公正仍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应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同时针对部分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后滥用上诉权的问题,可以上诉审查程序为辅助,在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案件事实确有错误的前提下,可驳回被告人的上诉;魏东、李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讨与完善》(2017)一文中指出,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自由选择,即便是宣判后,被告人仍然有权反悔和上诉,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兰跃军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制度构建》中指出,虽然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后,意味着其主动放弃很多程序性权利,但是并非包括上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所以应保留被告人完整上诉权。总的来说支持无条件上诉权说的学者认为,被告人的上诉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是人权保障在法律层面的规定。如果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会使得案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产生冤假错案影响司法公正,以上诉纠错来确保司法公正是我国审级制度的最高原则和核心价值。而且公平正义在法律价值中占据最高的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审理效率而放弃对案件真实与司法正义的追求。
赞同说中的附条件上诉权说认为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附加适当的限制。王洋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研究》(2019)一文中指出,应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建立针对上诉理由的书面审查机制,根据不同的上诉理由,决定应否准予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朱孝清在《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2020)一文中表明了,只有被告人具有正当理由的才可以提出上诉,并列出 “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肖沛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探讨》(2021)一文中建议,应对认罪认罚被告人提起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但对上诉理由的审查并不限于所有刑事案件,而应仅适用于轻刑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魏晓娜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2016)中指出,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不应被赋予无条件上诉的权利,但可以提出事后异议。支持附条件上诉权说的学者大都认为认罪认罚被告人拥有上诉权,但应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被告人在提起上诉时,具有正当的理由。他们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该分情况处理被告人的上诉权,对被判处短刑期的被告人应该借鉴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取消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实行一审终审,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追求司法公正的正当权利不受到侵害,赋予被告人救济措施,如事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较重刑期的被告人保留其上诉权,这样既可以有效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又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 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借鉴
- 美国有罪答辩制度下被告人的上诉权
美国的有罪答辩制度规定,被告人可以在做出有罪答辩后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前撤回。一旦法院宣告了刑罚,被告人就不能再撤回有罪答辩,但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诉程序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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