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仿类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针对戏仿类影视剪辑视频的作品属性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厘清戏仿类影视剪辑短视频的概念、特征与作品属性,重点在独创性的认定以及其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二是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究戏仿类剪辑短视频与原作品存在哪些权利冲突及产生冲突的原因;三是关于研究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四是根据现阶段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讨论戏仿类影视剪辑视频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满足“合理性”;五是探讨如何通过学习域外经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与转换性使用原则的衔接。
关键词:戏仿;短视频;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
一、戏仿类短视频的独创性问题
戏仿类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必要保护,其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就此问题,我国国内的学者以及国外的判例中对其独创性的判断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
(一)国内学者关于戏仿类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在2006年,王迁认为判断是不是构成戏仿,必须要看创作者的作品本身特点,如果这个作品只是出于一种普通的娱乐,或者嘲讽的是别的文学艺术作品,那就不属于戏仿。创作者的作品是为了嬉笑讽刺原作品才属于戏仿。
在2008年,赵林青指出戏仿作品具有模仿性、批判性、滑稽性的特点,戏仿作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文章,它是对原作的重新编排,不是机械的生搬原作,具有独创性。如果某一戏仿作品是对原作的独立演绎则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是原作替代品的复制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在2014年,谢渊认为戏仿作品独创性不仅体现在对原作的摘抄或转化性表达上,还体现在对原作品的情节、人物的独特评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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