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壳脑袋规则的类型化适用
摘要:24号指导案例提出了蛋壳脑袋规则,该规则指出了在特殊体质侵权案件中,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则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出现在了侵权案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对于该规则皆不是普遍适用的,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案件情形的不同而导致归责的不同。蛋壳脑袋规则由于其注重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其局限性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蛋壳脑袋规则的适用应予以限制与类型化分析。
关键词:特殊体质;因果关系;蛋壳脑袋规则;24 号指导案例
一、文献综述
在撰写论文前的准备阶段,笔者对涉及特殊体质的理论文献进行了查找、整理和学习,不仅对国内学者观点进行研究,同时也聚焦国外观点,了解到在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其对特殊体质问题的观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路径。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都遵循“蛋壳脑袋”规则,即不能因为受害人“有鸡蛋壳那么薄的脑袋”或心脏异常脆弱而无法获得赔偿,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认定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减轻赔偿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在实践和探索中逐渐形成了“对体质较弱的人有不当行为的侵权人无权要求像伤害了健康人一样被对待”的原则,认为侵权人应接受受害人的现状。日本的“特殊体质斟酌说”主张类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广泛承认因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而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我国学界对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对于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研究的学者较少。大多学者仅在研究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时顺带简要分析在特殊体质下因果关系的判断。相当一部分学者在对特殊体质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时主要把目光放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认定上,例如程啸教授认为,要想理清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首要问题便是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对因果关系产生影响,主要将涉及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分为三类,即共同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根据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进而分析行为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程啸教授还提到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不因特殊体质而被要求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自我保护义务,否则不利于当事人权利平等及行为自由;周小锋法官通过对我国判例的考察,发现法官大多运用原因力理论和公平责任原则解决此类问题,并称之为中庸之道,他认为要想平衡权益保障和行为自由,确定责任有无,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归责性,通过对过错、可预见性、风险性质、损害形态等因素的考量判断其因果关系,进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也有学者提出在研究该问题时要注重运用价值判断,在价值衡量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作类型化研究。例如孙鹏教授认为,对于特殊体质的损害赔偿问题,仅仅考虑因果关系是不充分的,无论最终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还是部分赔偿责任,实质上都是价值判断在审判过程的运用,不仅要对因果关系加以分析,更应将损害的公平分配、行为自由的保护、提高损害预防的效率等纳入考虑的范围,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对具体的受害人和行为人作类型化研究,区分当事人主观过错,行为人是否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受害人是否知悉其特殊体质等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徐银波教授提出,不同类型的特殊体质对人身损害的发生可能产生不同的作用,所以建议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例如对特殊体质进行不同分类来展开分析,在解决特殊体质相关案件时,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责任成立的认定,责任范围的划分、损失数额的计算、损失的分担。
还有部分学者运用原因力理论开展研究,如梁清教授认为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均对损害发生具有原因力,主要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产生因素、身体特征因素、心因性因素的介入来探讨特殊体质和侵权行为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张新宝教授主张参照“损伤参与度”来确定原因力大小,进而划分责任范围。侵权损害赔偿是社会中发生较多的一种纠纷类型,特殊体质受害人侵权责任承担的研究对侵权法理论的深化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更加有效、正确地指导实践,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对中外文献进行检索、阅读和整理分析外,笔者还查阅了中外司法实践中特殊人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中蛋壳脑袋规则的适用情形以及其他裁判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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