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
摘要: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是人民法院从效力层面对行政行为作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目的是保障行政主体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但就目前的现状,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在理论和司法适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众多疑难问题。因此,本课题将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理论,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诉讼判决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收集途径
关于“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相关文献收集,主要包括相关专著期刊、相关的博硕士论文两者。
- 相关文献概述
1、同内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研究分散在相关的著作当中,例如:曾祥华、王琼雯的《行政救济法论》中对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起诉期限问题进行讨论;孙伟的《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gt;条文解读与案例指引》中对行政协议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林莉红的《行政诉讼法问题专论》以及马怀德的《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中对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含义与地位等进行界定。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通过词条“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搜索论文若干篇,博硕士论文共计15篇。纵观学者的博硕论文,关于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研究集中体现在无效行政行为概念的解释、无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认定、司法审查的诉讼机制当中。理论界对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但是对于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中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应扩大解释包括行政协议、起诉期限是否受限制、是否将行政复议作为确认无效判决的前置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仍然存在着争议。不同于博硕论文的学者,期刊论文的学者更注重对行政诉讼无效判决的单个诉讼要件进行研究。例如:梁君瑜的《实然与应然: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辨析》认为之所以受束于起诉期限在理论界是基于法安定性的考量,在实务界是由于我国尚未形成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格局所致;之所以不受束于起诉期限在理论界基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认定,在实务界是由于2018年司法解释指明相对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无效的行政行为提起无效之诉。再如周学文的《撤销之诉与确认无效之诉转化的法理及条件》认为两种判决种类之所以能够转化,是因为合法性审查与客观诉讼属性的法理。但是需以法院向原告释明诉讼请求为前提条件。再如王贵松的《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地位》中论述了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地位与确认无效判决与其他违法判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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