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施行至今已29年,海上保险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国内法律环境也有了很大发展,该法第十二章规定的海上保险制度已不能较好适应我国海上保险实践的发展变化,需要通过修改加以完善。
《海商法》第十二章制定时参考了当时国际上的立法和市场标准条款,尤其是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1906)。
但时过境迁,MIA1906的很多制度已不合时宜,尤其是保证制度,遭到英国国内和国际上的双重批评。
此后英国对以MIA1906为基础的商业保险合同法律体系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成果是《2015年保险法》。
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上保险立法、司法和实务都有了新的发展。
国际范围内海上保险法律的变革,一方面要求我国海上保险法律跟上变革的步伐,另一方面可为我国法律的修改提供参考和借鉴。
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更是《海商法》制定时法律移植的产物,在我国保险法法律体系中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且由于缺乏对保证的定义,使得保证的内涵和外延难以厘定,变相增加了人民法院和仲裁庭在裁判实务中识别保证和认定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保证的难度,造成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的现状。
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修改急需得到落实。
在上述背景之下,选择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作为论题,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同态度和改革路径,探究中国海上保险合同保证制度的修订进路;第二,为中国《海商法》修改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方案;第三,为法院审理相关海事案件提供理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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