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16 09:40:40

文献综述

在有关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方面,目前学界把独创性作为摄影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过程中对各种因素的个性化选择中,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

王迁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提出,拍摄过程为拍摄者留下了展示个性和智力创造力的空间,只要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学者黄文旭和袁博认为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摄影器材的选取、摄影参数的调整、摄影时机的选择和摄影者个性化的安排,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摄影器材的选取,二是摄影技巧的展示,三是拍摄时化的选取,四是拍摄者的个性化安排。

学者梁志文认为创作性体现在对照片构成元素的创作性选择,而不是对拍摄技术或拍摄过程的选择,他还指出摄影作品保护的客体是独创性表达,被拍摄的人物、自然风光、产品、已有作品等并非不是由拍摄者所创造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属于不应受版权保护的思想范畴。

上述学者的观点表述虽不同,但实质上都在强调拍摄过程中对照片构成元素的个性化选择。

也有部分学者从其他视角提出了其他观点。

学者马一德分析了再现型摄影作品这一特定类别,意图从照片表达艺术品质与体现拍摄者个性这两个方向来阐述认定独创性的困境,认为对于再现型摄影作品认定独创性的做法应从照片的拍摄角度、光线和阴影、曝光、滤镜使用方式等技术所实现的最终效果为判断对象,评估该照片本身与再现对象相比是否表达出更多的信息量。

同时他还认为自动拍摄形成的照片无法体现智力性劳动,不能认定为摄影作品。

学者尤越认为,在智能工具时代下,应当降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借鉴英国的额头流汗原则,注重作品的独而对创不作限定,从而解决立法和司法两者间的矛盾和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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