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同性恋者的定义和有关研究
同性恋者是指对同性产生爱情、性欲的人,根据李银河博士的推断,中国大约有3900万到5200万同性恋人群(李银河,2002),张北川教授则调查统计出我国同性恋群体中,15岁至65岁的数量大约在3000万,而随着人口基数的增长,中国的同性恋群体规模日益庞大。随着国际LGBT运动的开展,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和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行为从疾病分类中删除,而中国大陆从1997年废除刑法“流氓罪”到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明确将同性恋从病态中划除,实现了同性恋去罪化、去病化。
对于同性恋的有关研究是法学研究同性恋权益保护问题的基础。李银河博士《同性恋亚文化》一书从社会学角度剖析了同性恋群体的心理、生存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开创了我国学术界对同性恋进行研究的先河。此后,学者通过实证研究等方式,从同性恋的定义、成因等角度对同性恋现象进行了研究。如郭晓飞教授在《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一书中通过法社会学框架捋清中国法律和同性恋关系,并探讨了中国同性婚姻的困境。鲁龙光和刘达林的《中国同性恋研究》则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同性恋作了全面论述。
(二)同性伴侣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
当前学界对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普遍持支持态度,并从人权思想、宪法精神等方面予以论证。韩大元教授指出,同性恋者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亦能体现宪政的宽容精神,同性恋者追求缔结婚姻等权益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因此同性恋者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韩大元,2016)何东平在《中国同性恋人权保障研究》中从人权角度,从社会排斥理论、宽容理论和酷儿理论,指出同性恋者享有婚姻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何东平,2005)
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学界则观点各异。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学者们主要通过如下角度论证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第一,从自由角度论证,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婚姻不从属于生育和性,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应当对因爱情结合的同性伴侣持宽容态度(冯浩,2007);第二,从平等角度论证,因为法律是普遍约束所有人的,所以少数人的权利不应得到否定,公权力不应干涉少数人的权利,所以同性婚姻应当予以承认(杜江涌,2007);第三,从人权角度论证,宪法保护公民享有基本人权,而同性恋者也应享有缔结婚姻的人权(何东平,2005)。反对的学者则认为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阻力甚大的情况下我国进行积极立法缺乏可行性。((阎旭,2016)有学者从社会大众对同性伴侣的接受程度、中国传统文化道德的影响程度和同性婚姻制度保障缺乏等角度论述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短期内难以实现,需要通过特殊的制度设计对同性伴侣权益予以保障。(刘蓓,周宣,2018)
(三)同性伴侣权益保护
1. 立法论
我国学界主要通过对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有关同性伴侣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法研究,分析国外同性恋权益保护机制对我国同性伴侣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与构思,而由于我国立法在同性伴侣权益方面的缺失与不足,学者研究较少落足于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法解释。学界对同性伴侣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主要集中于同性伴侣法律地位、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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