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理论界城市宠物治理的历史沿革
根据我国的城市宠物管理法规所呈现出的特征,学者刘小兵、侯加法在 2006 年以养犬管理规定为例将宠物饲养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的80年代前后以禁止为核心理念的管理规定,第二阶段则是上世纪的 90 年代前后以限制为核心理念的管理规定。1但是,2006 年 11 月 14 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他表示我国对养犬问题历来的政策就是限养而不禁养。通过查阅 1980 年的《家犬管理条例》,发现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区及郊区禁止养犬,还特别规定生产用犬、警犬、科研用犬等必须得进行检疫。这个条文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除了生产、科研、警用之外不允许任何人出于其他目的而去饲养犬只,这样的规定基本上让宠物犬的饲养成为不可能。基于以上分析,“禁养”一说也并非毫无根据。
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对于宠物饲养的规制局限于地方层面,2在国家层面上既缺乏宠物饲养规制的基本法或者综合性的法律规定,也缺乏宠物动物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因此,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很难给禁养、限养这两个阶段划出明确的时间界限。在时间上,各地区对于宠物饲养的禁养、限养上总是呈现出或多或少的交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朱琦等许多学者提出,随着近几年对于宠物饲养法律规制理念的反思,我国各大中城市已经逐渐由限制饲养阶段向限管结合过渡。3
因此,总的来看,学术界一般将整个宠物饲养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禁养、限养、规范饲养。
1、第一阶段:禁养
在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经由“文革”十年浩劫,社会秩序混乱,狂犬病的发病率成倍上升,由于医疗技术相对落后,导致人心恐慌。1980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4指出“疫情上升与我国养狗数量增加和缺乏严格的管理有直接关系”。正是基于此,卫生部紧急发布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并同时颁布了《家犬管理条例》。这一时期针对宠物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家犬管理条例》为核心。立法目的也主要是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家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可见,当时的宠物管理立法理念比较鲜明的倾向于禁养。
- 第二阶段:限养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国的许多城市基本上都是实行限养的规定(见图表一5)。学者常纪文在《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提出,限制饲养宠物包括区域限制、数量限制、品种限制和疾病限制四个方面。6区域限制一般是指在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等区域对宠物饲养作出限制的规定。数量和品种限制则是在限养区对数量和品种作出限制,一般会对烈性犬、大型犬有具体的限制规定。疾病限制则是要求所饲养的宠物不得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病等。
图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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