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但与婚姻法的衔接方面还存在不足。国内学界目前对于离婚时养老保险利益分割的专门研究并不多,主要集中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缺陷分析与理解以及养老保险利益分割范围的争论,没有专门研究养老保险利益分割方式的文章,仅有一些研究别国养老金分割的文章中涉及到养老金分割方式。关于国外文献,在养老保险制度极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目前的争论焦点已经从养老金分割范围转移到养老金的分割方法以及如何实现平等分配上。
在夫妻双方已退休、满足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时,夫妻双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这部分纳入分割的范围。此种情况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
在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针对养老保险利益的分割,学界争论已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
1、分割范围
(1)时间范围:养老保险期待利益问题
对于养老保险期待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我国理论界观点与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不尽相同。由于对期待利益分割方式的难以确定以及养老保险期待利益自身的不确定性特点,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原则上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养老保险期待利益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与司法实践不同,学界在养老保险期待利益性质认定方面出现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认为养老保险期待利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一种是从婚姻双方平等理念出发认定养老保险期待利益的法律属性,如李春红认为养老保险期待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作为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是对夫妻劳动价值的肯定。在因两性分工所致夫妻双方收入悬殊家庭中,离婚时分割养老金期待利益意味着对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付出的肯定,可更加长远地实现家庭财产在夫妻间的公平分配。再如陈苇教授一直主张养老金期待利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陈苇教授在其文章中论述了婚姻期间养老金期待利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强调应当保护家务劳动妇女的权益,尊重其为家庭的付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后,陈苇教授重申如上观点,她认为婚姻关系期间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属于立法进步。但是,将期待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不符合平等价值理念。期待利益满足一定条件是会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当被承认。另外还有蒋月承认家事劳动能够作为一种婚姻家庭的投资,是一种无形财产的投入,因此在财产分配中要客观评定夫妻双方各自贡献,注重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并指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在期待利益分割方面未完整体现法律规范的预期性。另一种观点从法律解释的方法入手,如王玮玲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对离婚时养老保险进行限缩解释违背婚姻法理念,若将期待利益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有违文义解释。还有一种观点是从养老保险的来源切入,认为养老保险来源于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工资的转化形式,具有“工资”属性。在职工退休前是一种期待利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持否定说观点的人认为养老保险期待利益难以预测,将来能否取得也未知,不可裁判。持这种观点的包括陈信勇、孙晓敏以及最高院的法官,《人民司法》中给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予分割期待利益的理由。该文中认可了陈苇等学者的观点,即因为缴费期间在婚姻期间,所以包括养老金期待利益的养老金利益应当属于婚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鉴于分割困难,所以不予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认定养老金为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不予分割期待利益。
(2)空间范围:养老保险种类及个人账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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