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修复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与问题研究
文献综述
1.引言
自7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一个长达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时期,在此阶段通过依靠发展“粗暴式”资源消耗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我国,在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的同时,环境污染日益成为持续长久地发展经济这一长期发展要求中难以忽视的顽疾,且这一“顽疾”给全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步升级,各类重大污染事故层出不穷。继2008年以来我国通过立法修法活动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长期持续的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建设,至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后又于2014年面世的《环境保护法》中确认了社会公益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满足条件的社会公益团体有以自身为名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创举极大地提升了全社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更多社会主体开始自发的参与到保护环境抵制污染的活动中来。
在环境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前,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学术方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相对细节的问题先后浮现,诸如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又或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联系等问题开始成为环境诉讼领域的热点话题。但是,更深入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后阶段的话题保有一定的新鲜度,现有研究中,有关如何执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实在少之又少。这一现象固然同环境公益诉讼天然带有的有关污染问题的专业性要求脱不开干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为了更好的实践、发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减轻甚至避免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有关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相应研究任重而道远。
2.研究现状评述
继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生态修复制度,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 (修订案)》又在第32条规定了环境要素修复制度。至此之后,法学界开始逐步重视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研究。李挚萍(2013)从宏观层面系统研究了环境修复的法律制度需求、国际立法趋势和我国的立法应对,吴鹏(2013)论述了生态修复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但环境修复法律理论与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既有研究主要是从环境修复的法律定义、内涵、必要性论证等层面展开,尚待结合现实需求和具体领域进一步拓展。已有论著关注了环境修复理念对环境司法的影响,李挚萍(2014)进一步分析了环境修复救济措施的探索对于丰富环境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同时也检讨了当前法院在作出环境修复司法决定中的存在的问题,另外刘超(2016)、颜运秋(2017)两位学者先后研究梳理与检讨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修复的理解与误区并对之提出相应的建议。既有研究通过条文解析与案例研读切人,在梳理环境修复法律表达的基础上,评估环究了环境修复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展开,并对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了梳理与反思。
2.1 环境修复责任的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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