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制度逻辑与法律表达文献综述

 2022-07-30 16:39:30

文献综述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 许多西方国家社会发展速度加快,木材需求量大增,森林资源遭受了大量的破坏,如何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保护和采伐成为当时急需解决的问题。80 年代后,方兴未艾的“森林可持续发展”经营思想在林业界引起了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该思想的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重新认识森林、认识林业的理论探索,使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调整林业政策,保护林业的可持续经营。在它的影响下,森林资源与社会、资源、人口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

上述理论观点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森林资源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从实际应用效果来看,林地流失、林木过量采伐的现象依然存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管理失控等问题仍然很严峻,这就使人们不得不从更深的层面上——制度层面上去寻找原因。随着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森林资源的产权制度安排与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不稳定、不明晰的林权是导致森林资源退化的一个关键性内在因素。由于林地和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经常存在争议、相互交叠或被人们淡化,不仅破坏了合理的森林经营,而且还阻碍了森林所有者对森林资源的经营和保护进行投资。可以说,稳定的林权是对森林资源的经营和保护的一个十分必要的条件。因此,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开始致力于研究森林资源的产权制度安排,力求从制度层面上来解决森林资源的保护问题。

在国内,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正值火热,许多林业经济学家和学者都对此都从不同方面开展了相应的研究并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观察国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森林资源产权开展了一定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如福州大学的林龙,对森林产权的含义、明确森林产权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林龙,2005)[[1]]。国家林业局的马爱国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产权情况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森林产权普遍存在着模糊与弱化的现象,并试图提出一些改革和构建我国森林产权制度的可行措施[[2]](马爱国,2003)。此外,西北林学院的李让乐,肖斌认为森林产权体系的构建是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他们提出,对国有森林资源,应按照“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界定产权关系;对集体森林资源则应按“股份所有,公司经营”的设想,实现产权界定(李让乐、肖斌,1995)。[[3]]

二是对森林资源产权的实证性调查研究。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等都开展了大量关于森林权属方面的调查,对产权改革的基本情况、改革措施和改革效果进行了实地调研。福建农林大学的华启清和福建师范大学的林卿就对福建省的林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实地调查,介绍了福建林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做法,指出选择福建林地可持续利用的制度环境必须有利于林地资源保护、林地资源质量提高、林地集约利用,保障制度效益的最大化[[4]](华启清、林卿,2006)

总之,我国当前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森林资源产权的认识、范畴的界定、森林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上。鉴于目前国内外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的现状,笔者认为,以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林业资源用途管制的实践,通过分析理清我国森林资源产权体系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脉络,并对产权制度体系的设计和现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是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

1.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研究

近年来的集体林权改革使我国林业发展步入了多元化经营时代,但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却保持原有状态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和改变。这就导致了在森林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诸如所有者主体缺位、产权虚置、各部门权责利关系不明确[[5]](张爱美,2007)、管理权和经营权混淆(谢非非,2010)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内学者(杨芳,2006、张爱美,2007、马文学等,2007、谢非非,2010)给出了几近一致的政策建议,即现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需要进行转型,要建立一套产权明晰、权责利关系明确、政企分开、系统化、多元化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2.关于森林资源管制政策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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