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冷冻胚胎民事法律问题探析文献综述

 2022-08-08 14:35:45

我国冷冻胚胎民事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关于冷冻胚胎的定性,国内外学说是比较统一的,存在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而目关于冷冻胚胎的争议的国内外的司法判例总体来说不是那么多,但是为数不多的案例几乎涵盖了目前所能想到的所有情况,虽然法院之间的处理有不同,但可以对实践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但总体来说,国内外无论是对定性还是处置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但可惜只是停留在学术层面,并没有进行完善的立法活动。

关键词:胚胎定性; 司法案例; 处置及权利归属;国内外立法

一、文献综述

  1. 国内理论研究状况

第一,通过查阅国内相关期刊著作,提及冷冻胚胎相关研究对于冷冻胚胎的定性主要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中介说是国内所存在的主流学说。但以张保红为代表人物的主体说对胚胎的保护程度过高,会阻碍科技的发展,所以而很少有人支持此观点。除此之外,有部分学者主张,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应该作为一种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应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率先对体外受精胚胎法律地位进行专门研究的徐国栋教授持此观点,他结合我国国情,详析了将体外受精胚胎作为民事主体的荒谬性;立足于体外受精胚胎发育为人的潜在可能性,在财产规制的框架内,分析将其视为物可能导致人类生命组织商品化的后果,进而提出将其视为财产是违背常理的结论。从而在此基础上赞成建立“人——中介——物”的三级处理模式,提倡对传统民法基本框架“人——物”的二级处理模式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徐海燕教授和张善斌教授等也均持该观点,并且在江苏宜兴案件中的二审法院的判决也表明了其支持该学说。在客体说之下,首先有部分学者例如高玉玲教授、李燕教授、王丽莎副教授和刘晓枫博士等主张主张不满十四天的体外受精胚胎是一种特殊物,具有客体属性。刘晓枫博士从生物学的视角分析了人类胚胎及胎儿的法律地位,将胚胎及胎儿在其生长发育的三个阶段,即 1-2 周阶段、3-8 周阶段、8-28周阶段,分别定性为特殊客体、具有主体性的物、具有客体性的主体。在特殊物的基础上,再者有另外一部分的学者提出了其属性为伦理物的主张,此种观点的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人。其主张体外受精胚胎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一样,为具有一定人格属性的伦理物。与一般物相比,其除具有有体物之形态外还存在着潜在的生理活性。

第二,而国内在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案例,我仅收集到四例。一例是裁判文书网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的裁判,这是轰动全国的失独老人胚胎争夺案。2014年江苏宜兴一堆夫妻采取冷冻胚胎技术孕育后代,胚胎移植前夫妻双方因车祸死亡,四位失独老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一审驳回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胚胎不可继承;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四位老人对遗留胚胎享有共同监管和处置权。再来是2017年舟山妻子丧偶争夺胚胎案以及与此案情相似的2004年王霞夫妻的案件,2004年王霞夫妇因为不孕选择了胚胎移植技术,而在医院准备为妻子植入冷冻胚胎前,丈夫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王霞就要要求医院继续为其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而医院则认为王霞现在是单身女性拒绝为其进行移植手术。之后医院将王霞请求上报至国家卫生部,卫生部回函同意了医院为其继续移植。还有一例就是山东离异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山东这对夫妻在等待植入的期间,因感情恶化而离婚,女方为了实现成为母亲的愿望,而诉诸法院,要求将剩余胚胎植入体内,最后法官以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双方合意为由拒绝了妻子的请求。

第三,关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及权利归属方面,根据是否签订相关协议,以及进行利益衡量综合判断,具体如下:徐海燕在其文章中提到医疗机构不享有冷冻胚胎的处分权,其只是代为行使保管权,除非供体夫妻明确表示拒绝或怠于行使对胚胎的处分权时,只有在超过保管期限时医院方才可以处置,否则的话行使的权利只能是监管。祝彬、姜柏生在文中提到在冷冻受精胚胎保存期间, 当夫妻离异并对受精胚胎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时, 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当双方之前达成协议时根据协议处理;虽然存在协议但是冷冻胚胎是其成为基因上父亲或母亲唯一机会是则要倾向于保护不可再得一方的生育权;当双方无协议时,一方的不生育权高于另一方生育权,主张不生育一方拥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而李燕、金根林提到供体夫妻在世时他们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使有限制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对于遗留的冷冻胚胎应享有受限制的继承权、人格利益及受限制的处分权。为了保护各方利益,建议构建夫妻死亡遗留冷冻胚胎的收养制度。吴文珍在其文章中中提到 2009 年美国佐治亚州的“收养选择法案”,供体夫妻将剩余冷冻胚胎捐赠给不孕夫妻收养,并将其孕育成人,这种可以称之为最道德的剩余胚胎处理方法不仅可以使冷冻胚胎不用遭受销毁这种残忍的处理方式,而且使那些不孕夫妻有了自己的后代,比直接收养一个孩子感情也更加深厚。

第四,关于冷冻胚胎国内在相关立法上,我国只有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卫生部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冷冻胚胎略有涉及,而很显而易见其存在的主要弊端是:第一,立法层次低,不能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归属进行规定。迄今为止,我国涉及人体冷冻胚胎的伦理原则、技术规范以及基本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仅仅为部门规章,主要由卫生部制定,在该领域均未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便成为调整涉及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关系的最高效力的文件。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而言,行政规章有诸多局限性第二,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仅仅调整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民事领域产生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较小。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及人体冷冻胚胎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管理在编的计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他部门及社会人员包括患者的行为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