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文献综述

 2022-08-08 14:35:57

论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

摘要: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还是有很多争议点的,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存在多种不同观点,其归责方式也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这几种看法。所延伸的避风港原则中网络服务商的“知道标准”也存在是否包含“应知”的两种情况。版权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向网络服务商“通知”这一做法何种情况下有效,有符合形式和实质两种看法。本文通过罗列争议点的不同观点,梳理要点。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 过错责任; 知道标准;通知

一、文献综述

(一)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 ISP),是指运用网络技术向公众传播信息,以及满足公众信息获取等需求的服务机构,即给用户提供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增值业务的电信服务商,是网络信息接收与发射之间的重要中介。

网络服务商不是作品的创作人、信息的权利人,而仅仅是一种信息传输的渠道、平台,属于特殊的主体,学界对该如何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商是出版者地位,网络服务商将作品通过自己的平台公之于众,供人阅读,这行为与将作品刊登或出版的传统出版社非常相似,且作品都具有复制性。而在1995年,美国通过白皮书昭示了对网络服务商是传统出版者地位这一见解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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