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文献综述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限制的是网络服务者利用法制建设滞后,在网络运营规程中,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帮助犯罪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获取盈利,却以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外观,获取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可罚的,但是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将一切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都纳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惩罚范围,则会限制网络科技的发展;因此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限制适用是必要的。本文通过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分析,结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特点,确定该法适用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以达成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限制适用。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处罚
前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网络世界中网络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数量也急剧增加,随之带来的就是网络犯罪危害的增加;与个人网络犯罪所造成的相对较小的危害相比,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犯罪所带来的广泛的危害成为网络犯罪危害的典型,这使得网络犯罪帮助犯在犯罪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这种罪犯模式下,产生“一对多”的大范围的帮助犯罪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所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实行犯的作用。而由于法制建设滞后性和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在未能对实行犯进行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对该种帮助犯无法确实到位地进行犯罪处罚,甚至导致帮助犯免除处罚的情况,对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对该种帮助犯罪进行限制处罚。
无可否认,在看到信息网络发展所带来的大危害的网络犯罪的同时,我们也明确认识到信息网络发展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推动力,为防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导致对网络科技发展的限制,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限制解释、适用,使两者共同发展,以法律规范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2016年公开审判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之前的案件,当时法院以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客观特征而对其定罪处罚,这个案件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从该案件着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设立以及适用限制的需要。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背景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基于网络犯罪的特点,辩方提出了“技术无罪”的观点,正是这一观点的提出,将我们的目光带向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能否被定罪的问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未设立的情况下,该案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定罪,笔者采取否认态度。
首先,笔者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方式并不包括不作为的方式。在该案中,快播播放器很明显,既不是淫秽视频的制作上传者,同时也不是一个向用户发布淫秽视频的平台,在并不能判断视频内容的情况下,仅仅是一个具有搜索播放功能的播放软件,在客观上对于淫秽视频的播放提供了帮助。公诉人认为快播公司在明知其软件被大量用户利用用以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既是属于传播。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不作为的传播并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说的传播,也就是说不作为的传播方式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方式,其行为并不构成该罪。其次,虽然在快播公司不作为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实行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但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从犯是附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的,只有在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之后,共犯才能据此进行定罪处罚。而在该案中,快播公司利用点对点技术提供视频播放平台的行为并不违法,传播淫秽视频的实行者是网络背后不可知的快播用户,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正犯的责任不存在现实可能性,所以以帮助犯对快播公司进行该罪的定罪处罚并不可行。
据此,仅仅因为快播公司放任快播播放器传播大量淫秽视频,并通过运营该播放器获取大量盈利的行为,将其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过于牵强的;正式基于此案的发生,立法者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处罚这种犯罪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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