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研究
摘要: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其他各项权利的行使都是为了最终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获得收益是股东投资公司的最终目标。然实践中,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局限性,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经常得不到保障。本文通过通过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现实与司法救济现状,同时对域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借鉴与学习,例如美国的股东压制制度与强制利润分配之诉、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原则以及法德的相关制度,就如何完善我国对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对《公司法解释(四)》15条但书部分的完善建议、强制利润分配之诉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对判决效力的扩张等具体建议,以期推进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利润分配请求权;资本多数决;诚信义务;
一、文献综述
二零一七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其中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确立了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保护。这几条规定的出台,弥补了先前《公司法》中对公司利润分配的不足,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概述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又称盈余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或股东分红权,英文名称为Shareholderrsquo;s Right to Dividends.[1]我国《公司法》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3],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上称红利,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上称股利。但在其他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文件中,对股利、红利、股息等概念并未进行区分,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我国法律上,股利、红利、股息等概念并不存在实质区别。因此在本文中,对不同的名称不再进行区分,仅以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名称进行讨论。不管是哪一种名称,从投资中获得利润回报都是股东投资的最终目的,股东行使其他例如参与决策权、召集股东大会权等权利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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