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审查的综述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一项制度,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可以得到量刑上的适当从宽处理,该制度适用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虽然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经对自愿性的审查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现有研究来看,仍不完善。文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自愿性审查的已有研究和研究较少涉及的领域进行了汇总和评述。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自愿性;
引言
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同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被追诉人给予相应刑法上的减免的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决定此制度公正与否的要害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的自愿性在内容上与其他案件存在较大的不同,目前的自愿性审查尚不能完全满足相应需求。本文主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自愿性审查的研究历史与现状进行总结和评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自愿性审查的内涵和发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只是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多种制度和程序的结合,辩诉交易制度更加单一,事实上这种看法还不够深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不同的原因根植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与我国的职权主义不同,美国在当事人主义的影响下,允许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放弃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例如获得陪审团公开审判的权利和无罪辩护的权利,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从而换取罪名、罪数以及量刑上的减免。即使是证据不足或难以收集的案件中,只要嫌疑人承认罪行即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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