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文献综述

 2022-08-18 11:47:54

论“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摘要:以新贷还旧贷在实务中普遍存在,以新贷还旧贷中不知情的新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较一般保证责任风险较高,主合同双方易以欺诈的形式骗取保证人的保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免除了不知情的保证人在以新贷还旧贷的保证责任。本文就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保证责任

  1. 文献综述

一、以新贷还旧贷

以新贷还旧贷,是指贷款到期(含贷款展期[1]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本息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二)以新贷还旧贷的一般构成要件

1、新贷和旧贷的当事人具有一致性,即借款人和贷款人时同一人或机构。如果二者有其中一人不一致那么便不能认定为以新贷还旧贷。

2、新贷和旧贷的两笔债务具有关联性,即新贷目的为偿还旧贷,其中旧贷金额为以新贷还旧贷的具体数额。

3、主合同双方有以新贷还旧贷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新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以新贷还旧贷的意思表示,如在贷款目的一栏中写明以新贷还旧贷。另,单方意思表示,另一方未作异议表示,司法实务中亦有可能认为共同意思表示,以新贷还旧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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