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文献综述
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缺席审判制度在众多方面都留有研究探讨的空间。缺席审判制度是在保障被告人权益、司法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结果公正之间的价值选择,在解决贪污贿赂案件问题上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但因缺少实践映证使该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仍待完善的部分,主要表现在缺席审判制度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及上诉权和异议权行使等方面。在论文写作中笔者将以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分析,阐释通过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限制上诉权和异议权的行使的方式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故在文献综述中主要是对现有的关于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困境和完善方式的理论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词:缺席审判制度; 贪污贿赂案件; 辩护权保障;异议审查
一、文献综述
(一)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困境
1、送达困难
(1)《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会议论文集》中由黎曦、郑统、梁圳明所著的《超越与恪守: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理性建构——基于“外逃型”职务犯罪案件的视角》中就提到,在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层面上,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应坚持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并重,并应看到该层 面上存在的待补阙之处,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国际司法协助送达为主的送达方式难以奏效。 多数刑事司法协助国拒绝承担对被告人送达的义务,将司法协助送达列为缺席判决程序的 主要送达方式反而降低诉讼效率。
(2)甄贞、杨静在《缺席审判程序解读、适用预期及完善建议》中提到,法条规定的三种送达方式都以知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准确住址为前提,但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审判才潜逃境外,获知其确切住址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就会出现送达不能的情况。即使知悉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的准确住址,仍然会出现无法将传票、起诉书副本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潜逃境外的情况下,即使明知其确切住址,也存在不能获得其所居住国官方送达支持的可能。这样就无法实现将传票、起诉书副本送达的目的,以要求诉讼文书送达被告人为前提的缺席审判程序就因此无法启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无法实现程序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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