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异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自刑事诉讼法2018年大修以来,学者开始积极呼吁完善新增制度,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异议权作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救济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制度的适用中发挥相应的作用,但目前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笼统的、绝对化的异议权,不利于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故本综述拟从国内外相关制度经验、学者研究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异议权的相关规定,希冀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席审判; 救济权利; 异议权
一、文献综述
2000年伊始,我国学者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就有所探索,当时的重点在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追逃、追赃对策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2018年5月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第五编“特别程序”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二十五项为: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明确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中,标志着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初步确立。
一、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享有特殊的救济途径——异议权,被告人到案后可行使异议权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达到救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目的。国外部分国家对该项权利行使条件已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形成完善的实施体系,学者观点普遍达成一致,现行制度即为本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但是我国对异议权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内许多学者对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提出了呼吁,其中有部分学者也对完善异议权的规定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域外法制经验
尽管国外大部分法治国家均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根据本国内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的救济权利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以上诉权为主要的救济权利;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同时赋予异议权与上诉权作为救济权利。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定本身就有所不同,导致异议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也有不同,在搜集相关国家制度与学者著作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了以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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