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
自愿性保障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副标题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对整个制度的运行至关重要。对此,通过查阅、分析并整合相关文献资料,本文第一部分在于比较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异同,既是为了了解、借鉴域外协商性司法的合理元素,也是为了于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有原则,最重要的是为了说明由于“协商”过程的存在,因此自愿性格外具有价值;第二部分是分析自愿性在一般案件中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体现,与此对应说明认罪认罚案件中自愿性保障的特殊要求,涉及侦查机关、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三方面;第三部分是第二部分的补充,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角度出发,完善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协商; 自愿性;自白任意性规则
一、文献综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
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对孟广虎一案的审理中,首次引入了“控辩协商”的因素,被称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此案引发了当时学界对我国是否应当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激烈争论。由于各方分歧较大且实难调和,其制度本身也与我国传统诉讼理念有所偏离,在实践中未能进一步开展。但学界和实务界对域外协商性司法,尤其是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研究、探索的热情并未因此停止,其理论成果不断与我国司法实践相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如此,其中不乏对域外协商性司法中合理元素的借鉴和吸收,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相较于美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与德国的控辩交易制度更为相似,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依然是比较研究的热点,且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协商性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影响。“尽管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及其运行有其普遍共性,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推行该项制度改革就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版”。[1]两相比较有益于我们更为全面准确地把握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定位以及坚持的原则和改革的方向。
(一)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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