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摘要:“不知法不免贵”作为罗马法的格言告诫人们- -旦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即使不知道自己行为违反法律,也并不能免除自己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被谴责性后果。几千年来这句话犹如警钟一般铮铮提醒着司法者不要因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而轻易放纵了狡猾的犯罪人。然而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实践中一些案例的被告人称没有想到或不认为自己从事了犯罪行为的辩解,得到了社会公众在舆论上的广泛支持,并引发民众热议。当下,如果依然单纯坚持“不知法不免责”,有时难以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重视违法性认识错误将为刑法理论发展和司法公正提供助力。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法律认识错误 ;责任 ;故意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张明楷在《刑法学》一书中表明,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地认识到行使的违法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之外的独立的责任要素,而且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必须具备的责任要素;但在具体案件中,不需要积极证明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意味着没有责任,因而也可渭谓责任阻却事由。当行为人只能认识到其行为违反民法、行政法等,但不能认识到违反刑法时,刑法就不能过问。如此便区别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
高铭暄在其《中国刑法学》中论述了,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且其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一即可。
贾宇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需要价值评判的概念,要求由行为人认识并不合理;认识社会危害性应以违法性作为客观参考标准;违法性的认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马克昌坚持违法认识不要说,认为违法性认识对于行为人刑事贵任的承担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其认为故意作为构成要件,只需要对基本的犯罪事实行为人有一个基本大概的的认识与认知就足够了,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违法性认识都不能成为故意的构成部分。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