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冲突规范立法思考
摘要: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是建国后首次从冲突法角度对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的法律选择适用机制提出的唯一的准据法依据,其区别于其它普通涉外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并在秉承国际私法的主权原则与平等互利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汇聚了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之人权保障精神。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互联网 ”指导战略的创新推动下,社会经济实体正向电子商务多样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那么,扩大《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解释范围不仅顺应国际发展潮流,而且符合我国经济贸易利益的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比较欧美国家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的相对完善的理论与实践,来进一步探讨新兴涉外消费者合同现象在我国的落地与有效应对。
关键词:涉外消费者合同; 法律适用; 正义; 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
1.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消费者合同一般是指消费者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基于该种交易与经营者订立为消费行为提供信贷的合同。在理论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采用“消费者合同”一词,仅体现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消费者的地位,而忽视了经营者在合同中的作用与价值,不符合法学界所要求的全面性特征。其实,作为舶来品的“消费者合同”,源于英文中的“Consumer Contract”,其主要强调的是该合同保护的利益主体为消费者,类似的概念还有劳动者合同。对于“消费合同”一词,盖考量传统合同的特性,侧重于突出该类合同的目的及通用功能。实际上,二者在概念与适用范围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由于语言翻译的原汁原味性而导致了“消费者合同”的表义出入。更具说服力的是,《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条文也采用了“消费者合同”这一说辞,直接力证了我国立法者对“消费者合同”涵义范围的承认与接纳。
其次,对于“涉外”的界定,这也是区别于国内消费者合同的关键所在。但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并未对“涉外因素”作出统一的认定。“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中,对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认定主要的依据就是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其中有一个要素是与外国存在联系的,就可以认定该法律关系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而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里斯就曾指出:所谓涉外因素,是指与英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的一种联系。[2]我国学者也有持这种观点的。[3]笔者更倾向于传统观点,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要素跨域,即可被认定为涉外消费者合同,也意味着法律冲突的凸显和冲突法则这一特殊法则的规制与适用。然而,仅简单地套用上述三要件是完全不能够解决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的,比如从主体角度考虑,采用“国籍原则”还是“经常居所地原则”成为了认定这一涉外因素的关键。具体可以参见王凤魁诉中国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第一条规定明确了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根据上述分析,出于对涉外因素多样性的照顾,各国国际私法应当统一采用广义的认定标准来有效地界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实质——涉外因素,梳理了经常居所地与国籍所在地以及主、从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位于国内外等复杂疑难的判断根据。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