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以生育权的性质为脉络,对国内外学者在该问题上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基于国内现有研究,本文将围绕生育权是身份权还是人格权的争议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对国外现有研究进行整合与分析,得出结论。随后在研究力度方面和观点的论证方面提出既有研究的不足,以有力于生育权性质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身份权;基本人权
一、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尚无统一意见,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在“人格权论”和“身份权论”的争议上。
(一)生育权之身份权论
马慧娟认为,生育权利是基于合法婚姻基础产生的,指夫妻双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延续后代,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是在夫妻共同合意前提下行使的一项人身权,具体应纳入身份权范畴。[1]其依据在于:相比于人格权,身份权并非像人格权那样是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权利,而是公民基于特定身份才享有的权利,由于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与妻子这样的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因此生育权应纳入人身权中的身份权范畴。
阳平与杜强强指出,生育权是一种身份权,但它存在的基础并不是妻子或者丈夫的身份,而是怀孕的自然事实。[2]他们的理由是:因为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据一定行为或者基于互相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因此身份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与当事人的特定身份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故而将生育权界定为身份权,这个思路是有道理的。
樊林的观点是,生育权则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的范畴。[3]其理由在于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和妻子的特定身份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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