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认罪协商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引进认罪协商制度不可避免。域外成熟的认罪协商制度可以给我国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提供参考。本文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相似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比我国实行认罪协商制度的背景,总结我国研究现状,为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文献资料。
关键词:认罪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 辩诉交易;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认罪协商制度的内涵
由于各国法律基础的不同,认罪协商制度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如美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即辩诉交易制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控协商,检察官以放弃若干指控或者降低指控(由较重的罪名改为较轻罪名)来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量刑协商,检察官以降低求刑作为交换条件,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又如德国的自白协商:“法官与被告人可就量刑以及与主审程序相关的一些程序性要求和一些程序性措施进行协商,并将如何定罪等内容明确排除出协商范围”。[1]再如法国创设的庭前认罪答辩[2],允许某些轻罪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后和检察官进行量刑交易。
(二)认罪协商制度实行的背景
1.美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背景
首先,在当时的美国,由于犯罪不断增加、司法资源有限,经由认罪协商迅速对被告定罪量刑,以求对刑事案件快速解决,能够减少法院的负荷。对于纾解法院负荷的重要性,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Burger曾说,若认罪协商的案件减少10% ,则法院需要增加两倍的人力及设备才足以应付[3];其次,美国检察官由民意选举产生,具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在衡量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冲突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再次,陪审团的不专业性,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难以把控,使得认罪协商对控辩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诱惑力;最后美国实行对抗式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都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只要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有罪答辩并经法官审查后,就可以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作出裁决,辩诉交易就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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