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4:57

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摘要:有关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学说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使得各国对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不同。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现有的关于直接请求权的法条进行了一定的解读和分析,主要列举了在一些特别法中的直接请求权规定,并且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之上得出了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是受限的的结论。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对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探究和分析,对其权源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且对其是否应该突破分离原则和债的相对性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有条件享有

一、文献综述

(一)我国目前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研究综述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则规定在赔偿责任确定时,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当第三者怠于请求时,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款规定当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对于该法条的解读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享有保险赔偿的直接请求权,其最直接的法律根据是《保险法》第 50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1 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实际上就已经赋予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1]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不享有保险赔偿的直接请求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前,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离原则在司法实务中一直被很好地贯彻,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责任保险事故的受害人享有保险赔偿的直接请求权。即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以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言,也不能当然地得出受害第三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的结论, 其直接法律依据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该条的规定本身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和宗旨并不协调。同时,在立法技术上它与《条例》第 31 条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逻辑上的矛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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