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5:01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实证研究

——以司法案例中夫妻约定净身出户的情形为例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地位的提高,许多夫妻或是为了维持婚姻稳定,或是为了应对信任危机,或是为了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通过协商自愿缔结下夫妻忠诚协议。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在面对各类忠诚协议时难以做出一个统一的裁判。那么,此类协议的性质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协议效力又当如何判断?本文通过相关文献的分析,对理论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观点进行综述。

关键词:忠诚协议; 忠实义务; 违约责任; 效力

一、文献综述

如今,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许多夫妻或是为了维护婚姻生活的稳定,或是为了应对夫妻间的信任危机,或是为了惩罚忠诚婚姻的背叛者,纷纷选择通过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以严厉的后果来制约双方的行为。忠诚条款出现在离婚纠纷的情形逐渐增多,有关此类协议的效力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而大量案例的出现,使得人们对于此类协议的效力如何判断产生了诸多疑问与不同的看法。在搜寻并整理案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同案例中法院对夫妻间不同表述形式的忠诚协议有不一样的性质认定。因此,在解决法院处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概念的认定及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的夫妻忠诚协议,搜寻相关法条及文献资料,再分别进行效力认定问题的理论综述。

(一)忠诚协议的法律认定

夫妻忠诚协议指的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签订的,以夫妻彼此忠诚,不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大额赔偿金等形式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的长期稳定,或是为了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1]根据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不同,存在约定双方遵守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和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两种情形。广义的忠实义务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2]而狭义仅仅指的是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即夫妻之间应当保持专一的性生活,不得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行为。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忠实义务大多是狭义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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