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断扩大。然而,以离婚逃避债务则屡见不鲜。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是夫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关键在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由夫妻财产归属决定,同时还需区分债务是否因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婚姻法》第41 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理解,普遍认为《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和《婚姻法》第 41条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探讨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应有地位以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利益保护; 推定规则
一、文献综述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评价标准的选择,最终取决于利益的天平倾向何方:是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优先保护配偶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采取了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场,不仅改变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法与承担方式,而且改变了婚姻法所设定的认定共同债务的条件。
(一)对法律规范的不同解读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条规定比较普遍的解读有如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其一,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在审理债权人与夫妻单方举债引发的纠纷中,原则上将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要推翻这一推定的理由仅限于两个: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上述两种除外情形,就要对夫妻单方举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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