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5:47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研究

——以德国、日本为参考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很难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由于对举证责任倒置还是因果关系推定存在争议,而我国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与立法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德国、日本在环境立法及司法上较为完善,研究分析其现行学说经验对我国构建因果关系推定制度有较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推定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立法现状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特殊规定。该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由于该规定的表述过于含糊不清,导致在具体适用上产生困惑与不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其影响,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相继确立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最终,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66条正式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了这一规则。[1]但对于这条规定,我国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是对因果关系推定的立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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