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约车车主的身份定位研究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网约车行业进入人们的生活,优化了交通出行方式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网约车运营模式以及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的分析,对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
关键词:劳动关系; 从属性; 劳务关系
- 文献综述
(一)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对网约车车主的身份定位研究,首先需要了解我国关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这其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运行过程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五方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包括网约车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网约车车主以及乘客。
首先,在“人车合一”阶段,网约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进行注册,直接把本人及其车辆接入平台; 其次,在“人车分离”阶段,网约车平台将私家车挂靠到某一汽车租赁企业名下,同时,车主也成为某一合作劳务派遣企业的签约司机,形成实质上“人车合一”而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四方协议经营模式。[1]
在这种模式下,乘客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与网约车车主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之间形成出行信息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在“四方协议”下乘客与各个主体分别订立合同,网约车平台只是充当了一个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换言之,也就是信息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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