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7:09

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

摘要: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作为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之一,国内学者就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以求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参考。本文不仅收集了国内部分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成果,还收集了部分法治发达国家的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通过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推进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法治

  1. 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

1.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确认判决的含义,主要有以下观点:

  1. 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说。章剑生主张该学说,认为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进行确认,在不宜适用其他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 被诉行为确认说。马怀德主张该学说,认为行政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行的一种判决形式。
  3. 行政法律事实与行政法律关系确认说。王克稳主张该学说,认为行政确认判决是确认某种行政法律事实或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
  4.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确认说。张步洪主张该学说,认为人民法院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基础上,然后依法确认相应行为是否合法,确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这就是确认判决,也被称为宣告判决。

综上所述,以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所作的一种评判,就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作出认定,从而决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能够继续有效的一种判决制度。

  1.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研究现状

就目前国内研究的情况来看,行政确认判决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直到1989年以后才有制度意义上的成形,2000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出台才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确认判决,直到2014年《行政诉讼法》才真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确认判决,研究的起步比较晚,另一方面在于确认判决的实际意义以及实际的作用还没有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得到完全的发挥,也就是说它的地位相比于其他的一些制度还远远不及,加之于这个问题在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也不是太显赫,各国的行政诉讼理论界很少关注。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如薛刚凌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章剑生主编的《行政诉讼判决研究》(渐江大学出版社2010版)、何海波的《理想的lt;行政诉讼法gt;一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学者建议稿》(《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蒋雷阳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研究》(辽宁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蔡小雪的《论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张旭勇的《民事、行政确认判决辨析》(《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黄涧秋的《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lt;行政诉讼法gt;第 75 条展开》(《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米栓学的《健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制度构思》(《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等。这些文章从不同角度来论述行政确认判决制度,如就增加确认判决的必要性、适用条件、确认判决的种类或以某种理论来阐述行政确认判决制度,这些论文对本文的写作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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