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兼谈《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
摘要: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中出现了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担保方式,对于该种方式中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目前学界主要针对“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各观点都试图得出一种能平衡债权人(买受人)与债务人(出卖人)以及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关于买卖合同的合理解释。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出台,对于该种担保方式中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并未明确说明,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种担保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仍存在困惑。
关键词: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 违约;代物清偿
一、文献综述
本文主要围绕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以及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担保问题进行讨论与资料查询。
一、关于担保型买卖合同买卖的有效性问题的相关观点
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争议最早由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朱俊芳案”和发布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的“嘉美公司与杨伟鹏案”引起。两案对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观点是恰好相反的:“朱俊芳案”认为借款合同事实上形成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都为有效合同。但“嘉美公司与杨伟鹏案”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流押禁令而无效,只承认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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