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种专利申请互为抵触申请的思考》
文献综述
摘要:《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至此,我国外观设计领域也引入抵触申请制度。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对象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对象是外观设计。两类三者泾渭分明,但实务做法和理论有所出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否互为抵触申请成为业界争论的问题。本文从国内外案例中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与理论观点相对照,发现问题。同时,查阅国内外学者的有关学术论著,寻找可行性建议和措施,以期解决这一现实紧迫难题。
关键词: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抵触申请
一、文献综述
现行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制度看似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表述存在空白地带,而实务做法也与法律规定有较大出入。因此,就产生了理论和实务的脱节或者说矛盾,三者能否互为抵触申请成为业界争论的重点,亟待解决和完善。
毕业设计(论文)选定这一主题,是希望通过学习研究、中外对比和思考,总结目前国内外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类型之间能否互为抵触申请的法律规定。此外,通过实证研究法从国内外案例中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与理论观点相对照,发现问题。同时,查阅国内外学者的有关学术论著,寻找可行性建议和措施,以期解决我国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类型之间能否互为抵触申请这一现实紧迫难题。在参考资料的搜集与学习上,笔者主要查阅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此外还运用了万维网 (WWW:world wide web) 搜索引擎检索、期刊专著等。
- 国内观点
- 理论观点
- 法律规定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设计。因此,常将发明和实用新型划为一类,外观设计则另行讨论。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