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外观设计与另两种专利申请之间能否 互为抵触申请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在23条引入了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制度。但在专利实务中,关于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间能否互为抵触申请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试图从案例出发,研究国内外学者在此问题上的学术观点,以期能在综合各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抵触申请; 外观设计; 新颖性; 重复授权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修订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相较于修改前的专利法,新《专利法》在23条引入了外观设计抵触申请制度:(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得到提高,但新《专利法》将实用新型及发明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之外,亦将外观设计排除在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之外。在专利实务中,关于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间能否互为抵触申请一直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抵触申请的审查采用的是全文对比,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也就是说,只需前后申请之间有着发明创造内容的交叉重叠,前者就可以成为后者的抵触申请。[1]这与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相合:若一项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其各个附图所示内容,能够确定所公开的外观设计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二者所述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即外观设计能构成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而法院则持另一种观点:依据《专利法》有关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仅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这一规定本身,以及从抵触申请系为“禁止重复授权”的目的出发,外观设计不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2]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