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由莫兆军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国外研究现状
英国:为了解决控辩双方地位失衡带来的司法不公的情况,英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而这些措施在之后逐步确立起了英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因此,英国在世界上最早确认了正当程序原则。而在之后长时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随着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威逐渐被人们认可,同时现代社会的发展也对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一系列因为琐碎的技术性错误而导致的案件重判,引发了民众对于过于严苛的司法程序的不满。
由此,在1873年英国颁布实施了《司法法》确立了无害错误规则在英国的正式确立,以此来弥补正当程序原则带来的司法成本浪费和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最初无害错误原则的树立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之后的发展中,其更加主要的作用是为了追求实体正义,以修正过分追求程序正义而导致的部分有罪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回顾整个过程不难发现,英国的程序规则不是根据某种预设理论自觉构建的产物,而是为了解决刑事审判程序的控辩失衡所采取的一系列实用主义因对措施积累的结果”。从英国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成熟到逐渐衰微,再到无害错误原则的确立,我们不难看出英国法律价值的侧重点从程序正义向实体正义倾斜。当然,我们更加应该看到的是这种转变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产生的,其变化要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公众的主要价值取向。
美国:作为同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其很好的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的正当程序原则。美国联邦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起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的适用,联邦宪法第 5 条和第 14 条修正案均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英国的正当程序原则最初在美国只有程序性的含义,而且也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不会涉及立法机关的法案。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到了十九世纪中后期,美国率先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进入了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时代,自由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政府减少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自由经济时代追求适者生存,而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正是对这一原则在法律上适用的认可。
由此开始,正当程序原则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含义,即即使形式上符合了程序的要求,但是如果实质上超出了政府的权限,干涉公民自由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依旧会被认为是无效的。而这种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也保证了在自由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然而随着1929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发生,自由经济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民众开始强烈要求政府加强对于经济的干预。但是不久之后随即发生的世界大战使得美国将上述理念运用在法律上的改革还未开始,社会的主要矛盾就已经发生了转移。而随着二战的爆发,纳粹法西斯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肆虐,伴随着法西斯主义对于法律价值的践踏,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兴起了复兴自然法的浪潮,而远离二战主要战场的美国自然而然的成为了自然法复兴的中心。此时正当程序原则又被赋予了自然法的含义,其主要是指“要求法院确信法律不仅仅是使法律付诸实施的程序,而是法律的目的——公正、合理、正义。”
而在英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如同英国后期一样的情况——过分的追求程序正义从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效率的低效同时使得一部分罪犯借此去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在这种社会前提下,美国经济生活也同样提出了对效率的追求,从而呼吁对法律过分追求程序正义的倾向作出调整。通过此后的一系列案件,美国逐渐确立起了无害过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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