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14 16:54:1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1. 传统法律利益分类理论

罗斯科·庞德的利益分类理论。庞德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利益应被划分为个人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s)、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以及社会利益(social interests)。其将个人利益定义为直接涉及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将公共利益定义为涉及政治组织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将社会利益定义为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庞德的利益分类标准被后来的学界广泛引征,其优势在于将公共利益视为国家利益,在国家任务层面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但其缺陷也是显著的,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为国家利益的无限扩张埋下了隐患,为执政者随意侵犯个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提供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理论依据。可以说,在庞德教授看来,公共利益所体现的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适用技术,更多的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耶林的利益分类理论。与庞德的利益分类体系所不同的是,德国学者耶林根据利益关系的区别,把法律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根据利益主体来划分,成为传统法律利益分类的主流方法,利益总体上被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两个大类,继而分为个人、家庭、集体、集团和社会六个小类。相对应的,又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2. 对传统公共利益界定的批判

(1)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混淆。在康德教授的法律利益分类标准中,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尽管后来学者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仍然极度容易被混淆。尽管东西方国家存在着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法律文化制度等各方面的不同,但是在现代主权国家及其法治框架内,不管用何种标准来确定,都不能否认主权国家作为一国范围内当仁不让的公共利益代表的资格。 在西方的“国家(政治社会)——市场(市民社会)”的法治框架内,主权国家作为公法领域内的适格主体,不可避免的与公共利益相伴。

(2)根据利益主体来划分利益的制度设计缺陷。任何现代社会的主权国家,都不能用“全体人民共同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来简而概之。与之相反的是,国家通常都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国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其是作为宪法、行政法的主体出现的;而当国家参与民事活动中时,其又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由此可见,国家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国家利益不仅带有“公”的色彩,同时还带有一定“私”的色彩。同样的,与“公共利益”相对应的“私人利益”也当如此界定。正如上文论述,因国家在社会生活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所致,国家利益也含有私益的色彩,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中更是如此,在这些利益关系中既存在着开放的公共利益,也包含着封闭的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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