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随着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发展,社会日益商品化,商家的竞争关系愈来愈剧烈。许多商家为了获利,不断利用名人的姓名、声音、肖像、动作或者知名度以及吸引力很强的虚拟角色的影响力,以进行商品的销售,此种行为引起了许多纠纷。在此背景下,社会对规范权利保障的呼声日渐高涨,商品化权保护问题应运而生。在世界范围内,商品化权还处于萌芽阶段,往往职能借助司法救济来实现,而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我国已经发生了大量涉及商品化行为的案件,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愈来愈重视商品化权的保护问题,但相关法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均存在一定缺陷,或不全面,或只能提供消极防护,皆不能充分有效地解决商品化权纠纷,为权利人提供完全的保护。建立独立的“商品化权”,既能有效制止商家利用商品化权缺少依据性的权利限制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又可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通过梳理国内外对于商品化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按研究角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现有相关文献整理与评述如下:
一、商品化权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文献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化的概念研究
徐俊在《论商品化权之权利归属——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关系之考量》中指出,想要研究商品化权的概念,必须要先界定清楚商品化的内涵。他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商品的内涵,最终总结出“商品化”其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涉及到对知识财产的“第二次开发利用”问题。德国学者Schertz对商品化的定义是:“权利人自己或通过授权给第三人主要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人物,特别是虚构形象、真实人物、姓名、标题、图章、标志语、声音、装潢要素、设计和画片等,旨在更好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包括促销和广告),从而获得更多利润。”WIPO在《关于角色商品化报告》中将商品化定义为:角色的作者或者其他一方或多方权利人授权的第三方,对角色的个性要素(例如姓名、肖像或外观)进行改编或二次利用,通过将形象与产品或服务相联系,使消费者因对角色的喜爱而购买相应产品或服务。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商品化主要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不属于买卖流通领域和可以通过货币事项交换的事物,逐步转化或者变异为可以进行买卖和货币等价交换的事物。
(二)商品化权概念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于商品化权的称谓虽然有所不同,如我国大陆有学者将其称为“形象权”;台湾地区有学者冠之以“姓名肖像广告权”、“宣传权”、“商品化权”;而日本学者则一般将其称为“商品化权”,但对其概念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学者们认为,无论是真实还是虚拟人物的肖像、名称、动作、声音等,其和特定的产品相结合能带来一种信誉。这种信誉能够博取消费者的眼球,吸引其注意力,促进其消费,从而为商家带来经济利益。
国内关于商品化权概念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得出,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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