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18 15:08:14

文 献 综 述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国内现代化进程持续加快的情况下,姓名,已不再仅作为与其他个体相区别的代号,姓名所具备的商业化趋势也更为突出。随着网络和传媒的高度发达以及影视娱乐业、体育业的蓬勃发展,影视名人及体育名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名人的社会知名度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促使部分企业想方设法侵占其姓名作为企业商标注册,从而将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中,利用名人姓名的影响力,在短时间内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注意,使得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赖而将注意力转移到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中,从而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意愿。目前,名人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问题越发严重,我国现行《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虽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需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一、对姓名权权利属性及内容的研究

(一)对姓名权权利属性的研究

当前学者对姓名权的权利属性的研究,主要可分为“精神利益说”以及“财产利益说”两种类型。

其中,“精神利益说”主要有如下几个代表。魏振瀛教授在《民法》中提出,“在各种人身权中,只有个别权利如自然人姓名权等无财产内容,这些权利纯粹体现为人格关系中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hellip;hellip;”。高富平教授则在《民法学》中认为,姓名是精神性人格要素,姓名权应为精神性人格权。学者马俊驹在《关于人格权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中提出,作为人自身要素的姓名更多应体现人的伦理价值,而不能用人格利益来表达,因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内涵很难用利益来做准确表达,况且权利的客体不同于权利的目的,人格利益实际上是人格权存在和实现的目的而非客体。如果我们片面的强调人格权的利益因素,还可能降低了人所以为人的社会品质。

“财产利益说”则主要包括如下研究理论。比如,德国的学者魏尔德(Wiarda)提出,与所有权类似,姓名权同样能对抗第三人,且拥有任意行驶的权能,因而具有所有权的性质。法国司法部门认为,姓名权可理解为公民的所有权,提出冒用他人的姓名就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中国最早于民国时期提出,姓名是否系私人财产,或是否可如其他财产之受法律保护系一疑问。但近代各国,多认为应受法律保护。

另外,德国学者加雷斯在梳理人格权定义时,将名誉、姓名、个人按其意愿安排生活的权利等划归知识产权。学者柯尔勒则将肖像权、隐私权及姓名权等划归为著作权的内容中。学者斯陶伯则提出,姓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发生经济上的价值,并能够对此进行处分,因而为无形财产权。

(二)对姓名权内容的研究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基本上形成相近的观点,主要包括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姓名决定权等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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