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 研究背景:
2013年7月11日,公安部的一则通报成为国内外医药界的一枚重磅炸弹: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全球知名药企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SK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此后警方进一步披露GSK中国部分高管涉嫌经济犯罪案情,其中包括GSK中国4名高管在内,超过20名药企和旅行社工作人员被警方立案侦查。
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只是露出了医药行业乱象的冰山一角,其并非外企涉嫌在华行贿的唯一案例,之前包括辉瑞制药、摩根士丹利、IBM、朗讯、沃尔玛、德普、艾利·丹尼森等诸多知名跨国公司都曾在华涉嫌商业贿赂。这反映当今社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已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二、文献综述:
1、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贿赂”(commercial bribe)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是一种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
在组织结构上,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括:
- 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由故意构成。经营者为了争取本不可能或不一定能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贿赂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等等。
- 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 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3]
-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 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 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 给予或收受回扣;
-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现状及治理
在一篇题为《商业贿赂易发主体排行》的权威文章中,推出了最易走入商业贿赂深渊的八大行业排行榜,医疗药品行业高居榜首。上榜理由: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而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的处罚非常之少。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数量上我国并不比国外的少,立法层次也比较丰富,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其缺陷和不足仍然非常明显。
追本溯源,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主要有:[7]
第一,“以药养医”体制的缺陷,是导致医药回扣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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