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世界各国历史进程和文化、风俗习惯的差异,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理解上也有所不同,进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同称谓。
有的国家采用个人隐私的称谓,如美国、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亚;有的国家采用个人资料的称谓,如法国、冰岛、挪威、芬兰、日本;还有的国际组织顺应网络时代发展要求,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如欧盟,其实就是个人资料的意思。
最早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的提出是在1968年联合国国家人权会议上。
而目前关于"个人信息"概念的使用,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界都存在争议。
齐爱民在《论个人资料》一文中对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做了详细的阐释主张采用个人资料的概念。
我国学者杨立新指出:个人信息是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凡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讯、资料,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等都是个人信息。
学界对个人信息有不同称谓,总结起来被称为个人数据和个人资料者居多。
但细细揣摩,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资料间不无区别。
在2013年制定和实施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进行相关业务服务提供的时候,其所获得的个人信息都要进行严格的保密,这里的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个人的电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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