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稳定性影响研究的文献综述
——基于VAR模型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影子银行这一金融学概念诞生。近年来,随着我国影子银行的高速发展,其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也在一步步地加深并复杂化。故本文从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出发,分析影子银行与我国金融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进一步阐述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并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稳定性;金融市场;影响
- 文献综述
1.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抑制,当时的美国实行严格的存款利率管控,由于存款利率逐渐低于通货膨胀率,美国民众对于资产增值的需求难以通过银行存款来满足,便转身投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美国政府推动金融创新,主导建立了资产证券化的房贷二级市场,由此影子银行在美国初具规模。
而影子银行系统这一概念最先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提出来的。他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充当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金融中介,与传统银行一起充当信用中介,提供投融资职能,但却没有在金融监管范围内的创新型信用中介。伯南克主席对影子银行内涵进行了深化,第一次从功能角度阐述影子银行涵盖的范围,其指出影子银行范围应当涵盖除了受到监管的传统意义上的各类存款机构外的具有储蓄转化为投资功能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
相比于国外,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的比较晚,2008年金融危机后开始发展到2010年进入高速发展,国内相对年轻的金融市场环境使得我国影子银行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影子银行体系具有完全不同业务载体、风险特征和运行机制。因此,对于国内影子银行的界定与分类也与国外研究不同,所以我国对“影子银行”概念的界定到现在都不太明确。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周小川(2010)认为影子银行是指那些具有银行类似功能,处于监管范围以外或监管边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套利基金、PE、特殊目的机构等等。巴曙松(2012) 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将中国影子银行的层次重新梳理,将其分为四种个层次:最小范围的影子银行仅指银行理财产品类和信托类产品;较小范围层次包括最小范围、消费金融类业务、汽车金融类业务、财务金融类业务、融资租赁类业务;较大范围包括较小范围、同业及委托贷款类银行表外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典当行业务、非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等;最大覆盖层次包括较大范围层次与民间借贷。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2.影子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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